西藏鑫湖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墨〕应急罚〔2026〕07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24日-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联合西藏应急管理厅对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鑫湖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暗查暗访。发现:1.现场检查时,5160M5173M斜坡道测风站施工位置,杨开朝、张朋2人作业期间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且现场配备的便携气体检测仪处于关闭状态不能监测有毒有害气体。2.现场检查时,矿井5173M分段31号矿体出矿巷道未开启局部通风机,巷道处于无风状态,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报警,显示氧气浓度为19.3%。3.5160M5173M斜坡道测风站施工位置,2名作业人员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4.矿井为检查人员配备的12个矿灯均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5.5173M分段在用的3号开关为塑料开关。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7.矿井更新的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中,均未按要求更新采场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核心内容;供配电系统图中未按要求更新新增用电点位。8.矿井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对采空区进行充填。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2026年6月24日-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联合西藏应急管理厅对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鑫湖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暗查暗访。发现:1.现场检查时,5160M5173M斜坡道测风站施工位置,杨开朝、张朋2人作业期间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且现场配备的便携气体检测仪处于关闭状态不能监测有毒有害气体。2.现场检查时,矿井5173M分段31号矿体出矿巷道未开启局部通风机,巷道处于无风状态,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报警,显示氧气浓度为19.3%。3.5160M5173M斜坡道测风站施工位置,2名作业人员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4.矿井为检查人员配备的12个矿灯均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5.5173M分段在用的3号开关为塑料开关。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7.矿井更新的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中,均未按要求更新采场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核心内容;供配电系统图中未按要求更新新增用电点位。8.矿井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对采空区进行充填。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9.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7 |
| 处罚机关 | 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27783545073A |
| 数据来源单位 | 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2778354507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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