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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墨〕应急罚〔2026〕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七项,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序号 75、第 48 页、序号 15、第 11 页、序号 69、第 45 页、序号 68、第 44 页、序号 5、第4 页、序号 2、第 2 页。上述 6 条隐患分别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均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1日,国家矿山监察局青海局安全监察员赵光通、吴昊,青海省海西州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人员张翼云,会同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监管执法人员李振,对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开展联合检查,此次检查发现:1、安全副矿长肖湖骏毕业时间为 2024 年 6 月,达不到五职任职时间要求。2、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3、井下动火作业未经矿山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4、施工单位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地质技术人员。5、5 平硐(4837M)避灾线路图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缺少水文地质图;15 平硐(4768M)避灾线路图未履行签字程序。6、PD15 所使用的水管为非阻燃管材。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七项,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序号 75、第 48 页、序号 15、第 11 页、序号 69、第 45 页、序号 68、第 44 页、序号 5、第4 页、序号 2、第 2 页。上述 6 条隐患分别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均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6年5月21日,国家矿山监察局青海局安全监察员赵光通、吴昊,青海省海西州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人员张翼云,会同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监管执法人员李振,对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开展联合检查,此次检查发现:1、安全副矿长肖湖骏毕业时间为 2024 年 6 月,达不到五职任职时间要求。2、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3、井下动火作业未经矿山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4、施工单位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地质技术人员。5、5 平硐(4837M)避灾线路图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缺少水文地质图;15 平硐(4768M)避灾线路图未履行签字程序。6、PD15 所使用的水管为非阻燃管材。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21.5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3
处罚机关 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7783545073A
数据来源单位 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778354507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