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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宏盛玻璃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罚〔2025〕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环评制度案
违法事实 我局2025年7月8日对你公司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工业园A区109国道边西藏金聚地实业有限公司门面3号玻璃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2025年4月租用西藏金聚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工业园A区109国道边西藏金聚地实业有限公司门面3号厂房,厂房内设有1台切割机、1组磨边机、1台钢化炉、1台中空设备组成的钢化玻璃生产线1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建设,处1.15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1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9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