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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子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处罚〔2025〕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违法事实 四川子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华电尼木1GW风光电基地一期100MW风电项目,于2025年4月8日开始建设施工,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装载机未在规定范围内作业,随意碾压高山草甸致使草甸层结构遭到破坏,破坏面积15.6494公顷,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规定,决定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6个月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四川子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华电尼木1GW风光电基地一期100MW风电项目,于2025年4月8日开始建设施工,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装载机未在规定范围内作业,随意碾压高山草甸致使草甸层结构遭到破坏,破坏面积15.6494公顷,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规定,决定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6个月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8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