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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鑫荣大酒店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藏拉柳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8日,我大队执法监督人员余蕤怡、孙晓云对举报内容“拉萨市柳梧新区飞天鑫荣大酒店存在风机损坏、消防证件长期未更换、消防器材过期、微型消防站人员数量不达标等情况,请工作人员予以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拉萨鑫荣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西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使用
处罚内容 现决定给予拉萨鑫荣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30
处罚机关 拉萨市柳梧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MB1A90393H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柳梧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MB1A9039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