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职权编码: 2LSFZGGW QT-3-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691
职权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06年2月7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自治区、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登记的行为。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四)属于各案项目。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属于备案范围、资料齐全有效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对资料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要求其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间范围;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签发《不予备案通知单》,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备案机关逾期不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通知的,视为同意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具体内容审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的内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