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职权编码: 2LSFZGGW 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69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具体内容审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的内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