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目录清单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20]998号),《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除《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原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5]72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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