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15 |
| 职权名称: |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 职权编码: | 2LSFZGGW QR-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3691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 第四条 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照本条例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乡(镇),其纪委查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
||
| 责任事项: |
2.审查责任:实物勘验;价格调查;鉴定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 第三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鉴证资质。
|
||
|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