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 职权编码: 2LSFZGGW JL-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69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进行公示。
4.实施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人民政府名义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