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15 |
| 职权名称: |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核查 | 职权编码: | 2LSFZGGW JC-6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3691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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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按粮食法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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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或者责令停止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舍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执法过程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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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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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