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核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15
职权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核查 职权编码: 2LSFZGGW JC-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691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按粮食法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或者责令停止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舍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执法过程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