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15 |
| 职权名称: | 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情况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LSFZGGW JC-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3691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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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按粮食法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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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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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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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