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职权编码: 2LSFZGGW QT-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691
职权依据: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第四条 跨地(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向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部委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具体内容审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的内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各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