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来水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元/立方) |
|
居民用水 |
第一阶段(0-240立方/年) |
1.54 |
第二阶段(241-300立方/年) |
2.31 |
|
第三阶段(301以上/年) |
4.62 |
|
非居民用水 |
非经营性用水 |
2 |
|
经营性用水 |
2.2 |
特种行业用水 |
4.7 |
(二)执行范围
1、居用水价: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各类学校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
2、非居民水价:
非居民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部队、市政用水(园林、绿化、水冲公测、环卫)等。
经营性:工业、商业(指总是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服务业、建筑业等经营性活动的用水。
3、特种行业水价: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其他
1、暂时未安装水表的城镇居民私房、退休基地(包括流动人口)水价标准为每人每月9.24元;卫生间为每月每间15.4元。
2、无独用龙头餐厅、理发店、饭馆为每月每户220元。
3、对于一表多户的居民用户,具备分表条件的,原则上要进行分户计量改造。对于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而无法抄读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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