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提高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社会监督,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依据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以及我区清费减负工作及收费管理政策变化情况,现将动态调整后的《西藏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包括自治区本级管理和授权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及收费项目变化调整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及我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按 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更新和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