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根据《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4〕410号)精神,我委联合城关区发改委、社区工作人员,于7月25日至30日对城关区辖区内35个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价格进行规范并做好收费价宣传工作。
7月25日联合检查组邀请了拉萨市物业协会在城关区发改委座谈解读《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的通知》精神,并要求物业协会通知所有物业居民小区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49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26日至30日联合检查组深入35个小区规范了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要求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打包混合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确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流程图,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配合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电动自行车收费行为,引导群众户外充电、在专用充电桩充电,保障用户安全,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责任编辑:吉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