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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11:38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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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委对《拉萨市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统称市评审中心)按照委托开展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评审中心委托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申请报告;

(六)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评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最终确认等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市评审中心根据咨询评估管理需要,依据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监督检查、咨询评估机构年度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评估系统中备注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第八条 涉密事项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由委托部门或科室、建设单位和市评审中心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指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承接任务的,可以另行选择名单以外具备相应资信能力、业绩优良的咨询评估机构。指定或选择名单以外的,应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

第十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评审中心提交咨询评估成果。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向市评审中心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咨询成果文件应当附具文号、资信证书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电子签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等情况,要及时向市评审中心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委托部门或科室、市评审中心填写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调整挂钩。

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失误,需委托部门或科室与市评审中心共同核实确认。首次出现失误的,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累计两次出现失误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机构资格三个月;累计三次出现失误或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的,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评审中心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评审中心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咨询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相关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相关单位摊支成本。

市评审中心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上报相应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评审中心依据咨询评估单位资信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自觉接受咨询评估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拉萨市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县(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县(区)发展改革委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拉萨市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发改字〔2016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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