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精神,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委厅﹝2017﹞27号)中“各地市党委和行署(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发改委联合市统计局、市环保局起草《拉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目前已征求完相关部门意见,并已整理修改完善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的开展一是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情况反映出来,有利于加快构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二是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改变“重发展、轻保护”或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倾向和现象。三是有利于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约束和导向,可加快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四是拉萨市作为首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为减少经济发展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格外重要。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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