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拉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1、线索来源。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举报投诉;其他单位转办。对举报投诉、交办转办中属于人防执法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的应当说明理由。
2、立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立案:有明确违法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间内的。根据违法线索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是否立案。
3、调查取证。指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和对现场的检查勘验等。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4、法制审核。对执法人员调查的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委托相关法规科室进行再次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6、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8、申请强制执行。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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