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2:53
来源:拉萨市发改委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吉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