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8 | 来源:定日法院微信公众号
“感谢西藏定日法院执行法官为我解决燃眉之急。这笔租赁费我整整讨了五年之久”。近日,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快执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某拿到机械租赁费108000元。
案情回顾
某集团公司中标日喀则市定日县岗嘎镇贡达普扎村至扎西宗乡公路项目后,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期间,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产生租赁费108000元。因某集团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以“踢皮球”形式长期不予支付合同所产生的租赁费,刘某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发现该公司账户无任何可供执行款项。因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劳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法官向某劳务公司法人释明“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依法将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公司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种种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某劳务公司法人迫于压力即时自动履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刘某漫长的讨薪之路画上圆满句号,定日法院以看得见的正义展现法治担当,书写了“如我在执”的精彩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