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7-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期,随着利好因素释放,二手房热度提升。在二手房交易中,为进一步“省钱”,部分当事人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减少房屋交易税费的目的。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张女士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王先生,王先生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张女士按照房屋实际交易金额负担。
张女士与王先生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张女士购买王先生名下房屋,房屋面积为47.1平方米,价款350万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由张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定金50万元,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张女士,王先生应当在领取全部房款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50万元,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中该房屋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70万元,王先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在网签协议中作为监管账户提交。后双方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折价款问题发生争议,王先生注销了作为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导致网签无法完成,张女士无法按期支付购房款。
张女士称,已按期向王先生支付定金,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随房屋一起交付,房屋价款已经包含了装修折价款。王先生注销银行账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已过90日办理房屋过户的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认为,网签合同价格270万元,与房屋约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不同,系“阴阳合同”,应属无效,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350万元,该价款符合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值。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王先生要求增加涉案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修折价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双方网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70万元,而双方实际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350万元,网签合同实为避税考虑,故关于270万元的价款约定无效,但并不妨碍双方按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