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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长江航务管理局印发《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10-16  |  来源: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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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印发《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思路

《办法》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以行政机关归集、公布和使用的行为为主线,着力实现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同时,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包括信息管理基本原则、信用信息内容、信息采集归集查询、失信告知、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方面内容,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主体清单和主体基础信息清单对纳入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的主体及主体基础信息进行明确。

(一)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职责

《办法》中规定长航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采集”的原则,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二)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

《办法》中规定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执行现行有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11类信用信息,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归集共享。

(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的告知

《办法》要求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必须予以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方可正式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关于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并明确了开展信用修复的程序。

(五)关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办法》要求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应当建立机制确保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查询权,并明确了信用主体对存疑信用信息的异议权,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关于两个清单

《办法》通过长江航运信用主体清单和主体基础信息清单对纳入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的主体及主体基础信息进行了明确。经过全面梳理,参与长江航运的信用主体包含9大类,37个主体,但在本次发布的长江航运信用主体清单中仅包含“三船”主体,即航运公司、船舶和船员,后期将会逐步拓展至其他信用主体。主体基础信息清单主要包括三船的主体名称、身份标识、证书信息及状态等,共163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多种渠道完善信用主体基础信用信息。推动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深度融合,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通过系统渠道补全信息主体基础信用信息;通过加分形式鼓励倡导信用主体通过自主填报的形式补全并更新基础信用信息。二是推动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长江航运信用建设联动机制,有序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整合信用管理资源。三是依法履行信用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政策文件:https://cjhy.mot.gov.cn/xxgk/zc/gfxwj/202408/P0202409306006638788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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