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向2家公司和1家单位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01西藏巧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邮寄送达、当面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城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20号。
用人单位:西藏利巧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EY0Y17
法定代表人:代巧,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06208658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应当包括拖欠人数、金额): 拖欠65人,金额155000元(壹拾伍万伍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三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1.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2.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列入决定前,你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部门:拉萨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塔玛西路城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及电话:旦增热杰 次多 0891-6403020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城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20号。

02拉萨城关区小雀家自助棋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55号。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拉萨城关区小雀家自助棋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91MAE3AN612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5月7日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拉萨城关区小雀家自助棋牌员工杨梅芳投诉、举报该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第一时间赶往实地调查,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经查,该公司从2025年4月起拖欠员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城人社监令字〔2025〕235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3拉萨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邮寄送达、当面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005号。本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拉萨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DXUL2A6W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6月11日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拉萨鑫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易国冬投诉、举报该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第一时间赶往实地调查,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经查,该公司从2025年6月起拖欠员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5年9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城人社监令字〔2025〕218号),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人社监告字〔2025〕第44号),2025年12月2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人社监告字〔2025〕第36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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