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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罚〔202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 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有污水处理站一座,生产废水和厂区内职工居住产生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污水处理站,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为污水排放口,在该排放口安装CODcr、氨氮指标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自动监测,并与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网,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该公司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网,但2025年3月29-3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因周末不生产,人为关停了CODcr、氨氮指标自动监测设备,导致这些设备未能正常运行。期间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排水,未开展自动监测,也未开展手工监测,也未就关停自动监测设备相关情况向环境部门报告。属于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17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3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