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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墨〕应急罚〔2023〕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6.5、第6.8.3.5、第6.9.1.19、第6.3.1.5、第6.1.1.1、第6.6.3.3、第6.6.3.1、6.6.2.1,《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4.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6日至6月7国家矿山局检查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金和矿业公司时发现:1.矿井技改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在掘进与回采前应对可疑地段进行探水探空,但+4670m中段和PD15-1#盲斜井掘进工作面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超前探放水。2.抽查2023年5月动火作业许可证,井口、PD15平硐、井下动火作业均未指定监护人、均未撤除井下作业人员。3.矿山未按初步设计编制《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未完成采空区治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6.5、第6.8.3.5、第6.9.1.19、第6.3.1.5、第6.1.1.1、第6.6.3.3、第6.6.3.1、6.6.2.1、,《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4.3的规定。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6.5、第6.8.3.5、第6.9.1.19、第6.3.1.5、第6.1.1.1、第6.6.3.3、第6.6.3.1、6.6.2.1,《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4.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年6月6日至6月7国家矿山局检查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金和矿业公司时发现:1.矿井技改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在掘进与回采前应对可疑地段进行探水探空,但+4670m中段和PD15-1#盲斜井掘进工作面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超前探放水。2.抽查2023年5月动火作业许可证,井口、PD15平硐、井下动火作业均未指定监护人、均未撤除井下作业人员。3.矿山未按初步设计编制《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未完成采空区治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6.5、第6.8.3.5、第6.9.1.19、第6.3.1.5、第6.1.1.1、第6.6.3.3、第6.6.3.1、6.6.2.1、,《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4.3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2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0
处罚机关 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7783545073A
数据来源单位 墨竹工卡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778354507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