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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林公〔治〕行罚决字〔2025〕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违法事实 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西藏保利久联民爆器材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乳化炸药生产线项目在乳化炸药性能测试过程中因手持机数据延迟上报2025年5月13日1次、2025年6月24日2次,导致民爆信息单位卡加锁,未按照规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违法实事。
处罚依据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5年7月4日,西藏保利久联民爆器材发展有限公司供应销售部副部长朱建秋向我大队报案称:“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用爆炸信息单位卡被锁定了,请求治安大队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予以查询锁卡原因”。接报后,我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查明: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西藏保利久联民爆器材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乳化炸药生产线项目在乳化炸药性能测试过程中因手持机数据延期上报2025年5月13日1次、2025年6月24日2次,导致民爆信息单位卡加锁,未按照规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手持机数据延期上报照片,法人师天真、证人石富强、王云兵、次旦朗杰、报案人朱建秋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1
处罚机关 林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10099113453
数据来源单位 林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1009911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