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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格达乡央热村村民委会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林草〔草原〕罚〔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违法事实 未办理草原征占用,违法使用草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6434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3
处罚机关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2741933721X
数据来源单位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274193372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