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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苏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罚﹝2023﹞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西藏苏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受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年6月27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堆龙德庆区古荣乡政府斜对面西藏苏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6月17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收集),2021年,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收集贮存的废矿物油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90个工作日内进行转移,2021年10月28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关于西藏苏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堆龙德庆区分局,该公司2021年12月14日向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情况说明,承诺2021年12月底之前处置库存的废矿物油。但2021年底该公司贮存废油193.136吨,并未完成转移。2022年全年收集废机油74.209吨,转移33.28吨,2022年底贮存234.065吨,至检查时该公司仍库存167.055吨,至少约34吨为2022年收集未转移。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罚款金额(万元) 3.2857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4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