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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林罚决字〔202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 未经林草主管部门许可在当雄县当曲卡镇当曲村建设拉萨市当雄县中学第二校区(一期)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立即补办林草湿相关审批手续。2.处以非法占用草地每亩前三年平均产值(300元)六倍的罚款,即104.9252亩×300元×6=188865.36,共计(壹拾捌万捌仟捌佰陆拾伍元叁角陆分)。
罚款金额(万元) 18.88653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3
处罚机关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2741933721X
数据来源单位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2274193372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