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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鲲同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罚﹝2023﹞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到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德吉村4组西藏鲲同实业有限公司检查,并现场委托西藏博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西藏博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TBT-(2023)-0535-2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沥青烟、颗粒物、厂界恶臭指标超标。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年11月2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到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德吉村4组西藏鲲同实业有限公司检查,并现场委托西藏博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西藏博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TBT-(2023)-0535-2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沥青烟、颗粒物、厂界恶臭指标超标。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81.2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81.2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7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