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西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拉环罚﹝2023﹞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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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7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5年申报环评报告书并获得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复(藏环审(2015)97 号)。环评文件中规定建设天然气锅炉规模共12蒸吨,儿科楼床位500张,妇幼保健楼床位150张。你单位实际建设天然气锅炉5台共18蒸吨,儿科楼床位350张,妇幼保健楼床位300张,2022年投入使用,并已通过自主环保验收。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建设规模超过环评规定规模的30%,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属于重大变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主张验收合格,你单位自主验收报告出具的合格结论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虚假结论。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2023年10月17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5年申报环评报告书并获得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复(藏环审(2015)97 号)。环评文件中规定建设天然气锅炉规模共12蒸吨,儿科楼床位500张,妇幼保健楼床位150张。你单位实际建设天然气锅炉5台共18蒸吨,儿科楼床位350张,妇幼保健楼床位300张,2022年投入使用,并已通过自主环保验收。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建设规模超过环评规定规模的30%,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属于重大变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主张验收合格,你单位自主验收报告出具的合格结论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虚假结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藏环发[2021]77号)规定,责令6个月内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4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8 |
处罚机关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00433200147X |
数据来源单位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00433200147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