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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罚﹝202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 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年4月14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墨竹工卡县分局人员到位于西藏华泰龙矿业有限公司的浙江华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西藏华泰龙矿业有限公司4610硐口对面平台和4520硐口外场两处经营场地存在:一是该公司 4610 硕口外场地是从 2023年3月30日接手华泰龙公司尾矿应急项目,主要使用这块平台作为渣土堆放场,施工机械临时更换机油,有时把废机油桶临时存放在机械铲斗中,因为更换机油漏油、铲斗中废机油桶翻倒遗洒等,导致废机油漏到土地上。二是4520硐口外场场地渣土场土坡上随破倾倒了含废机油渣土和废油桶,有些废油桶中还有残渣、废油,废机油渗入土壤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67.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1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