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拉环罚﹝202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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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春堆乡甲拉浦铁矿选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取得《关于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藏环审〔2012〕36号),2022年5-7月新建了1个尾砂贮存池,2023年7月新建了2个尾矿砂贮存池,每个贮存池容积为800立方米,用于存放选矿尾矿砂,为了加大对原矿破碎力度,2022年7月、2023年6月耗时不到2个月建设了一条破碎生产线,2022年7月建成1套压滤设备用于降低尾砂含水率。上述设备在原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包含,尾矿库贮存尾矿变为临时贮存池,对土壤、地下水不利影响加重。该设备共投资1372000.00元。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经查,该公司所建未重新申报环评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春堆乡甲拉浦铁矿选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取得《关于西藏烨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藏环审〔2012〕36号),2022年5-7月新建了1个尾砂贮存池,2023年7月新建了2个尾矿砂贮存池,每个贮存池容积为800立方米,用于存放选矿尾矿砂,为了加大对原矿破碎力度,2022年7月、2023年6月耗时不到2个月建设了一条破碎生产线,2022年7月建成1套压滤设备用于降低尾砂含水率。上述设备在原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包含,尾矿库贮存尾矿变为临时贮存池,对土壤、地下水不利影响加重。该设备共投资137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并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一、建设项目管理类”中“序号1”的规定。 |
罚款金额(万元) | 4.6922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4 |
处罚机关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00433200147X |
数据来源单位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0100433200147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