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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拉萨销售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拉环罚﹝20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事实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拉萨销售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年6月20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曲水县沿河路6号的曲水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营业,9号、10号汽油加油枪在对机动车加油时,对应的油气回收真空泵不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1
处罚机关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
数据来源单位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0100433200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