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农牧民施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5 11:13
来源:市发改委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精神,大力支持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离乡不离土、就近就变参与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技术较为加单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设,拓宽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20]3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除国家相关部委明确规定必须招标,以及涉密或数字信息、供暖供气等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外,凡技术要求低、农牧民群众能干会干、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招标方式,全部交由农牧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在可承建范围内依法合规通过劳务分包等方式参与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二、项目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可研)。

三、组织实施。由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成立联审、联批、联验机制,组建相应的专家审核团队,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原则,通过比选、承诺式签约等方式,择优竞选农牧民施工企业承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在同等条件下,带动农牧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多、带动群众增收成效好的,优先参与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四、承建条件。承建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是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由农牧民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项目所在地群众达到用人总量的80%以上,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

五、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严格落实项目监管责任,杜绝项目未批先建、垫资建设、违规调整、违法分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杜绝400万元以上政府投及基建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所有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动态管理,吸纳农牧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工情况要建立台账,精准到户到人。

六、考核评价。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牧民施工企业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加强对农牧民施工企业管理和考核,维护良好施工秩序。

七、违规处罚。对使用项目所在地群众用工比例不足的、即知即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制其1年内不得承接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对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的、一经发现,限制其3年内不得承接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并纳入“黑名单”。

各县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担当意识,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充分认识挖掘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潜力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农牧民参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农牧民施工企业和农牧民参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设相关要求,激发农牧民群众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自力更生、光荣致富的内生动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本意见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