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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课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5 12:53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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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规划和课题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拉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发展规划和课题申报编制工作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战略和规划科负责本单位规划和课题编制立项审核工作,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规划和课题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具体编制事宜由牵头科室全权负责,包括选定规划和课题、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定、申请立项、遴选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签订和履行合同、开展第三方评估结题等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规划和课题编制需求(包括规划和课题的名称及编制费用),报发展战略和规划科汇总。发展战略和规划科拟定《拉萨市规划和课题年度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党组会议定。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和课题不再单独提交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和课题由各科室提交主任办公会、党组会议定。

第五条 各科室启动编制规划和课题时需向发展战略和规划科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编制规划和课题的函,需附拉萨市规划和课题申报表。函文件包括:专项规划和课题名称、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制经费等内容。

2.提供规划和课题编制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包括规划目的、编制的具体任务、时间和人员安排,以及提交的最终成果等。

3.规划编制资金明细。编制经费与列入年度计划的编制费用原则上上下浮动不超过30%。

第六条 发展战略规划科收到申请后,核查资料并予以安排专项编制经费,适时跟踪专项编制经费的拨付进度。

第七条 专项编制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规划和课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50万元及以上规划和课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分散采购;50万元以下的规划和课题可通过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遴选或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第八条 咨询合同签订需通过我委法律顾问的审核,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

第九条 规划和课题需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评审结题,相关费用在委托咨询合同条款中明确由编制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建议如下:

(一)规划费用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编制经费的1~1.5%取费;

(二)规划费用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按编制经费的1.5~2.5%取费;

(三)50万元以下的按编制经费的2.5~3%取费,最低不得低于10000元整。

第十条 咨询费用拨款需填写《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审批单》,政府采购项目需同时填写《财政零余额支付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资金审批单》时需经发展战略规划科确定资金出处并签字确认,待所有签字程序履行完成后,各科室将拨款相关材料报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备案。未经规划科签字的审批单,委财务室将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评审结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选取,由牵头科室从评审中心确定的短名单库中选取。确定咨询机构后,由咨询机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规划和课题咨询评估原则上属招标类规划和课题的评审时邀请专家不少于7名,属委托类(含自筹经费)规划和课题的评审时邀请专家不少于5名;评审组对课题成果形成评审结论,由牵头科室留存同时报发展战略和规划科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规划和课题结题后,各科室需将规划和课题电子版报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备案。

该《办法》仅为拉萨市发展改革委内部规范性文件,自2022年1月12日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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