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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1:47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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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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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依法招标制度

(一)准确把握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同时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严格审核不招标的条件。符合上述(一)必须招标范围,拟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

8.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涉密项目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定密和管理权限,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不进行招标的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优化招标方案核准。市、县(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2001年9号令,根据2013年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修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规定,负责依法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具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单位可以在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可先行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方案。备案制项目不核准招标方案,但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招标。

(四)禁止各类规避招标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而未进入的,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

二、建立更加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五)规范招投标代理服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

(六)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在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七)强化概算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八)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九)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审查、监督、考核和评价。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完善评标办法加强管理。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强化招投标文件约束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中标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件,约定的施工期限、合同金额、支付要求等条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一律由中标人承担。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保障服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要求,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时限要求。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创新方式,积极采用承诺制等形式做好招投标保障服务。

(十三)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按照国家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部署,借鉴有关省市成功经验,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逐步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提升全市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程度,提高服务效率。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十四)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行为。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纪委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资质挂靠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记录制度,招标人应全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要对招标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随时备查。

(十五)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代理服务规范》为遵循,实现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化发展。对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的要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依法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自行组织开展招标、建设等工作。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实行代建制,实施代建的,代建单位要履行招标人责任。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对项目单位及其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七)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提供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在一年内不得使用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其他单位,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

(十八)严格依法履行部门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对招标方案核准事项进行监督。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水利、经信、农业农村、林草等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各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各类招投标投诉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招投标领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对拒不履责、不正确履责、拖延履责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十九)强化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着力构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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