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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9:14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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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委对《拉萨市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统称市评审中心)按照委托开展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评审中心委托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申请报告;

(六)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评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最终确认等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市评审中心根据咨询评估管理需要,依据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监督检查、咨询评估机构年度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评估系统中备注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第八条 涉密事项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由委托部门或科室、建设单位和市评审中心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指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承接任务的,可以另行选择名单以外具备相应资信能力、业绩优良的咨询评估机构。指定或选择名单以外的,应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

第十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评审中心提交咨询评估成果。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向市评审中心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咨询成果文件应当附具文号、资信证书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电子签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单位地址等情况,要及时向市评审中心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委托部门或科室、市评审中心填写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调整挂钩。

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失误,需委托部门或科室与市评审中心共同核实确认。首次出现失误的,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累计两次出现失误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机构资格三个月;累计出现失误或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评审中心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评审中心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咨询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相关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相关单位摊支成本。

市评审中心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上报相应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评审中心依据咨询评估单位资信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其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自觉接受咨询评估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拉萨市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县(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县(区)发展改革委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拉萨市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发改字2016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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