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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04 10:15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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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权责清单项目事项有79项,其中取消25项:

1.“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2.“对招标人擅自邀请招标,违法确定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时限,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个人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3.“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5.“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6.“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8.“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9.“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0.“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1.“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2.“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3.“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4.“对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15.“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16.“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17.“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18.“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9.“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20.“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1.“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2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23.“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4.“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处罚”

25.“光伏电站项目备案”。下放1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划出15项:“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对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农产品成本调查拒报或屡次迟报成本调查资料的,错报、虚报、瞒报成本调查资料的,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的处罚”“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对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处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的处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强制”“对逾期不缴纳罚款、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强制”“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价格投诉调节”。规范3项:“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中保留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处罚,取消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中下放备案部分。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取消评估部分。

调整后2019年权责清单项目事项共有38项。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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