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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7 19:38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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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收费行为,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拉政函〔2020〕10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区域划分:拉萨市区共分为三级区

一级区:

民族路以东;江苏东路-朵底路南段以西;当热路以南(含:中和国际城、仙足岛区域;包含该区域内道路两侧所有停车场)。

二级区:

1.慈松塘路以南;热嘎曲国路以西;八一路以东;拉萨河以北区域(除一级区外,包含该区域内道路两侧所有停车场)。

2.柳梧新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包含该区域内道路两侧所有停车场)。

三级区:

1.拉萨市除一级、二级区域以外的其他路段。

2.教育城、文化创意园区(包含该区域内道路两侧所有停车场)。

二、收费标准

1.占用公共资源及政府投资建设(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停车场收费标准

2.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市民服务中心、宗教活动场所、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定价。

2.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市民服务中心、宗教活动场所、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注:医院停车收费对就医人员车辆,实行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对住院病患车辆进行适当减免;对与就医无关车辆,按照医院所处位置,以该区域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3.非机动车停放点停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辆)

三轮

3

两轮

2

1、计次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三、停车泊位算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

小型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货车或载客9座以下机动车)按1个车位收取。

中型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以下含10吨货车或载客10座以上机动车)按1.5个车位收取。

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20座客车以上的机动车)按2个车位收取。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功能园区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及时督促调整辖区内停车场收费,并对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以及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监管等工作。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执行时间

此标准从2020年8月10日起执行。原《关于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拉发改价字〔2016〕15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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