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部门),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粮食企业都要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建立AB角制度。正常情况下,由A角处理统计业务事项,A角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统计职责,由B角承担统计有关工作,保证统计岗位“常有人,不断档”。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九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部门),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粮食企业都要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建立AB角制度。正常情况下,由A角处理统计业务事项,A角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统计职责,由B角承担统计有关工作,保证统计岗位“常有人,不断档”。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九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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