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制意识、统计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统计培训。
第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粮食企业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学习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学习培训记录,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第三条 统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统计业务知识、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四条 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 鼓励在职统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职称学习。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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