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遵循分级负责、统一规范、依法上报管理原则。
第二条 网络直报的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粮油科研单位。
第三条 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网络直报的单位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填报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先登录国家粮食局网站(www.chinagrain.gov.cn),再进入“在线办事”-直报系统,填写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直报系统进行填报。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在线上传。
第五条 直报系统统计报表的报告期为年报、月报、周报和五日报。不同报告期的统计报表按照《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七条 网络直报的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前应逐级严格审核。网报单位填报的统计数据应与财务数据、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等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类粮食企业的粮油流通统计月报在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所在地粮食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九条 需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新增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变更上级单位,应由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报,并附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扫描)件。如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