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粮食和物资储备

拉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订正、审核、报送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10 11:50
来源:市发改委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订正、审核、上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十日报、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及各类统计调查等。

第三条统计数据订正。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在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数据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粮食统计数据,严格审核。

(一)统计人员要严格审核统计数据,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对异常数据要查明原因,及时修正,避免“带病”数据层层提交,误导决策。

(二)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三)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统计负责人会同统计员重新核对、填报。

第五条统计资料报送。

(一)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无论是实行纸质报送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直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打印出纸质的统计资料,并经有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

责任编辑:扎西次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