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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调联动化纠纷 即时履行案结清

发表时间:2024-06-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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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璇璇 节凯丽)近日,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与司法鉴定室工作人员协同发力,打出纠纷化解“组合拳”,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替当事人解决了当下之忧。

2023年11月28日,被告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又撞向原告段某某的门店,造成被告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段某某门店前停放的小型轿车、电动三轮车、电摩、遮阳棚、防盗窗、玻璃、电动工具等物品损坏。

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和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原告赔偿1万元,因原被告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故原告起诉到法院,并请求进行诉前鉴定确定损失。

经查,被告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两份保险期间内。被告赵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未投保。

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小,考虑到被告赵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保险,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决定在质证选鉴定机构当日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质证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段某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不同意原告请求的数额。

质证结束后,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带到司法鉴定室,在选取鉴定机构前,司法鉴定室刘主任仔细看过原告要求鉴定的财产项目后,考虑到被告赵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保险,承办法官、司法鉴定室刘主任与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地分析鉴定所消耗的时间以及鉴定成本,以及鉴定费接近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随后就具体的赔偿款项、数额、相关法律向当事人说理分析。

在承办法官和司法鉴定室刘主任的不懈努力下,被告赵某某慢慢放下了抗拒的心态,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段某某当场撤回鉴定申请,最终三被告与原告段某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赵某某于2024年2月27日即时赔偿原告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90元;被告保险公司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前赔偿原告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90元。

在法官的见证下,赵某某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段某某与赵某某握手言和,脸上漏出满意的笑容,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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