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0-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案外人毛某某因在一案件二审程序中伪造证据,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2015年9月,重庆远某公司授权毛某某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在重庆致某公司与重庆远某公司、重庆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二审审理期间,为了避免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某某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2020年3月,毛某某将利用该假公章伪造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最终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生效后,重庆致某公司将上述庭审中出现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与自己手中以往的合同对比后发现存在不一致,遂以前述两份证据可能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对毛某某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3年10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五中院再审该案。
经查,毛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某某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重庆五中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民事判决。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毛某某伪造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重庆五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决定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