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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法院:妨碍审理案件罚款2000元

发表时间:2024-10-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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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诚信诉讼,切不可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2024年10月16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龙感湖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张某,罚款2000元。

原告张某拿两张5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龙感湖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张某提交的证据副本。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核对原件时,发现张某立案时提交的一份借条复印件与其当庭提交的借条原件,明显不一致,借条原件上并无李某签名,而借条复印件上却有李某签名。

经过承办法官询问,张某表示,李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时,出具了一张有李某个人签名的借条和一张没有个人签名的借条,因担心李某在庭审中不认可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法庭不支持自己要求李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张某便自作聪明地在没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复印件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以期能“蒙混过关”。

在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下,这张伪造签名的借条“无所遁形”,而李某在收到法庭送达的由张某伪造签名的借条证据后,也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张某。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向法庭提交其伪造李某签名的借条,该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综合考虑其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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