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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显刚性 信用修复有温度 —— 呼玛法院殷某与某农业科技公司、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8-03
来源:呼玛县人民法院

  失信惩戒显刚性 信用修复有温度 ——呼玛法院殷某与某农业科技公司、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殷某与呼玛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农业科技公司偿还殷某借款本金26.5万元及利息,温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温某某刻意隐匿行踪,名下两辆机动车异地藏匿,多次作出虚假还款承诺,恶意规避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停滞。

  2025年5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院依法将呼玛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温某某同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温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后,某农业科技公司无法办理信贷、农业项目申报、招投标等业务,经营严重受限;温某某出行、商务往来、资金流转均受到严格限制。

  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温某某充分认识到失信惩戒的严重后果,一次性缴纳执行款项27万余元,并于2026年5月偿还完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实现。依据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法院同步屏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温某某失信信息,解除限高及车辆查封,完成企业与自然人信用修复。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强制执行刚性与善意文明执行柔性相结合。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车辆、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法院果断采取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以联合惩戒倒逼其主动履行;在被执行人全额清偿债务后,第一时间屏蔽失信记录、修复信用,既有力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为纠错履约的涉农企业、个人恢复生产生活信用,杜绝“一处失信、终身受限”的过度惩戒。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开展信用修复筑牢执行基础。案件形成“线索接收—异地查控—限期履约—信用修复”完整处置流程,为基层法院处理涉企、涉自然人失信修复案件提供可复制实践路径。

  本案被执行人系涉农小微企业,失信公示直接影响企业涉农经营发展。法院区分恶意拒执与主动纠错,在债务清偿后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帮助农业企业恢复融资、项目申报经营资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惩戒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清晰传递司法导向:失信惩戒是督促履行的手段,修复信用、化解纠纷才是执行工作最终目标,兼顾司法权威与县域营商环境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